律师观点分析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签订装修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装修办公室并约定工程总价为2万元。虽然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涉案工程经过竣工验收,但是依据法律规定,被告擅自使用办公室,以转移占有办公室之日为竣工日期。完工后,经过结算,双方核定工程价款为17000元,现原告主张被告立即支付工程价款17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程某某装修价款1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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