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2011年8月,帅帅被确诊为急性双表型白血病,父亲胡某拒绝提供供体及后续的治疗费、生活费等。为此,帅帅诉至法院,要求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0元,法院一审判令胡某自2012年10月起,每月给帅帅抚养费三千元,至他十八周岁时止。胡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一中院上诉。10月17日零时55分,白血病男童帅帅已在人民医院去世。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益华介绍,根据规定,追索赡养费、抚养费等案件,在诉讼过程中,若因一方当事人死亡导致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已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的,可由法院裁定终结诉讼程序。
追索抚养费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怎么办
法律解析:
追索抚养费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继承人表明愿意以继承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撤销中止诉讼的裁定,继续审理案件。
(2)下列四种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不再审理:
①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②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③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④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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