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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万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资质:2510120**********
执业机构:四川万帆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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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四川万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9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1、胥琢莹律师代表彭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的婚姻无效;提出婚后被告黄友某在怀孕期间精神病发作致使孩子流产;
2、根据《婚姻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在婚前被告黄友某并未告知原告彭某患有精神疾病,属一级伤残,且对后代影响较大,是不宜结婚的。
3、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婚姻无效,法院最终支持了胥琢莹律师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彭某与被告黄友某的婚姻属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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