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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敖某某、四川某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四川万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3日|分类:抵押担保 |17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1、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以“担保人愿意个人财产代某某公司偿还其借款。申请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于是向本院申请追加担保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2、苟娟律师认为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3、最终法院追加担保人敖某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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