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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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剑宏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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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通过律师的努力获得无罪释放

发布者:罗斌律师|时间:2017年02月13日|分类:刑事辩护 |52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现年56岁的农民杨某某,女,被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02)08号起诉书指控杨 某某 犯有故意杀人罪于2002年1月21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受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四川省广元市天称律师事务所指派罗斌律师(女)为被告人杨 某某 提供辩护。接到指派后罗律师立即放下手头的工作,于第二天办理辩护手续,并查阅案卷材料。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 某某 由于其子、媳长年在外省务工,其夫张树林又年老有病,为解除负担,贪图享乐而生将张某毒死之念。2001年4月30日早上6时40分许,杨 某某 趁张某喊孙子张小某给他兑豆奶之机,将鼠药兑入豆奶中让张小某给其端去,并叮嘱张小某不要喝,张某喝完豆奶后出现抽搐、呕吐等症状,于早上7时30分许死于家中。张小某端完豆奶将空碗拿回厨房后,也出现抽搐、呕吐等症状,于7时30分许死于被送往医院途中。经法医尸体检验鉴定,张某死于氟乙酸胺(鼠药)中毒。张小某尸体虽未经检验,但经调查证实张小某应属误食杨 某某 的有毒豆奶中毒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 某某 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罗斌律师在认真查阅案卷材料过程中,发现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中的证据不确实、充分。在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杨 某某 故意杀人一案中,辩护人提出以下意见:

  一、被告人杨 某某 与死者家庭关系和睦,张某生前还能从事劳动。指控杨某某 嫌弃张某是拖累欲图享乐而产生杀人动机,缺乏相关事实及证据支持。

  二、杨 某某 给死者张某兑豆奶投入的是带有红色染料的鼠药,鼠药兑入白色豆奶后会发生颜色的改变,因而张某和张小某因为杨 某某 兑的豆奶与过去喝的豆奶颜色不一致而拒绝喝。如果张某喝入带有红色染料的豆奶后,张某的呕吐物应为红色或淡红色,而不应该是证人证明的呕吐物是白色的,证据之间出现矛盾。

  三、杨 某某 的孙子张小某在火化之前,未进行尸体检验,不能主观推定张小某是服用了兑有鼠药的豆奶而死亡的。

  四、从张某胃内检验出的鼠药与投入的鼠药是两种不同的鼠药,因而证据之间具有矛盾性。

  五、被告人杨 某某 虽作过有罪供过,但该供述是在开棺验尸检验出张某胃内有鼠药后所作,且数次供述投毒的时间、情节都不一致,并与证人证明内容不相吻合。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罗斌律师所提的“指控被告人杨 某某 投毒杀人的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以(2002)广刑初字第10号作出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杨 某某 无罪”。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杨 某某 故意杀人一案过程中,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审理此案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川刑终字第925号刑事裁定,裁定“准许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一起被告人杨 某某 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终于在罗斌律师的法律援助下,以无罪释放而尘埃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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