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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伤中的雇佣和劳务关系

发布者:金斌律师|时间:2016年06月25日|分类:劳动纠纷 |599人看过

   由于对工伤接触较多,比较熟悉,闲来无事,写点随笔。

   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在生活中大量发生,所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差别是挺大的。所以,如果出了工伤,双方对此争议很大,双方到底构成雇佣关系还是构成劳务关系往往还会引发一场单独的诉讼!

   判断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应当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入手:第一,从主体来看。雇佣关系发生的主体是不特定的,具有多元性,雇佣关系可以存在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之间,也可以存在于个人与个人之间;而个人劳务关系发生的主体是特定的,具有单一性,往往存在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第二,从客体来看。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客体虽然都指向“劳力”,但雇佣关系中雇员与雇主会形成一定的人身依附,而个人劳务关系中则完全没有人身依附。第三,从内容来看。雇佣关系是完全有偿的,雇主对于雇员的“劳力”付出必须支付相应的对价,而劳务关系则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因此,雇佣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与个人劳务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存在着区别。除此以外,还可以从生产资料的提供、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等方面判断区分是雇佣关系还是个人劳务关系。

   正确区分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司法价值在于正确适用法律。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由雇主来承担赔偿责任,适用的是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侵权责任法条对此适用的则是过错责任,即提供劳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均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来承担相应的责任。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中的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具有区分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而求法律公平正义之客观现实基础:关于适用无过错原则的规定,其宗旨即在于秉承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民法基本精神,让处于优势地位的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可以使雇主在获得利润或更大利益的同时承担更大范围的风险,有利于促使雇主采取预防损害发生的措施;而侵权责任法关于适用过错原则的规定,旨在增强提供劳务一方自我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较好地衡平个人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和提供劳务一方之间的利益,从而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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