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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未经请假提前下班 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发布者:王建律师|时间:2018年11月02日|分类:合同纠纷 |739人看过


   关于职工王某某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律意见书

 

成都市某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川旭兴律师事务所接受职工王某某的委托,指派王建律师为其代理人,现就职工王某某向贵局申请工伤认定一事,提供如下法律意见并提供相关类似案例,以供贵局在依法认定过程中参考。

第一、职工王某某是在上下班路上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职工王某某在四川某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据向其本人及公司相关负责人了解,该工作需要上午和下午各去一次公司,2018年4月26日上午,职工王某某身体不舒服,感冒、咳嗽严重,她在完成自己的保洁工作后,前往自己经常前去看病拿药的某某区某某大药房拿药。上午该药店关门,职工王某某便返回该药店对面的家中吃饭后再来。下午3点左右职工王某某在药店拿了一些治疗感冒咳嗽的药之后(药店拿药一事有药店相关人员的书面证言予以证实),便骑车前往公司上班。在家中到公司的之间的必经路段与一货车相撞后受伤,经成都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货车司机全责,职工王某某无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故职工王某某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第二、职工王某某上午未经请假提前下班,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职工王某某在2018年4月26日上午做完保洁工作后,因生病,故未向公司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代理人事后亦向职工王某某公司负责人了解职工王某某的工作情况,告知只要上午、下午将保洁工作完成,即可走,公司无强制规定必须要到点下班才能走(有相关录音为证)。

我们认为,职工王某某未经请假提前下班,不影响工伤的认定,理由有二,1、职工王某某之所以提前下班,是因为生病,其前往药店拿药,也是希望其病能更快的好起来,以便更好的工作,同时其提前下班也是在自己的工作完成之后所为。2、根据已经失去法律效力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九)项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认定为工伤”,该规定明确“上下班的规定时间”是该条认定工伤情形的必备条件之一,在之后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取消了上述限定,仅规定了“上下班途中”,可见立法上已放宽了对该类认定工伤情形的限制条件,不再明确“上下班规定的时间”是该条认定工伤情形的必备条件之一。

职工王某某确实提前下班了,这一点代理人不否认,其提前下班的行为可能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但该行为性质仍然属于下班,公司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对职工王某某进行处理,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予认定或不视同工伤情形,并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综上所述,职工王某某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情形,虽然职工王某某本人本就是残疾人,靠自己的劳动生活本就不易,加之这次受伤亦让其生活变得更为艰难,但,代理人也并不希望这些情况影响工伤的认定,也不希望贵局在认定工伤时予以同情考虑,只希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认定。以上意见,所述情况皆为事实,同时附上人民法院对类似案例的生效裁判文书,以供贵局在认定过程中参考。

此致

成都市某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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