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原告向被告提供沙发外架设备,被告一直拖欠货款未给付,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出具了欠条。欠条的时间是2013年,而原告主张权利时,已是2016年。被告在庭审中承认欠条是由其本人书写,对该金额无异议,但认为不应由自己承担。同时提出该款项,应于2013年底到期,原告没有尽到催收义务,间接提出了诉讼失效的抗辩。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故,对于自己的权利应该及时行使。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催收的证明,被告归还部分款项的证明,最终支持了原告!该案一审判决后,双方未上诉,被告也及时的按照判决书的内容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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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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