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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网络借贷需谨慎,面对P2P平台跑路如何应对?

发布者:林锦玲律师|时间:2018年01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74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作者:深圳林锦玲律师


一、P2P网贷平台现状: 

2013年初至2017年底,已有上百家P2P网贷平台因经营不善、逾期提现、负责人非法转移投资人款项用于关联企业融资、民间放贷、经营投资等原因而出现平台倒闭、负责人卷款潜逃事件,从而造成众多投资者血本无归的惨状。虽然投资人发现后通过报警立案、民事诉讼等渠道维权,但最终能挽回损失的投资人却很少。

之所以近年来存在如此多平台倒闭、负责人跑路事件,均因成立P2P网贷平台机构相对容易,国家、行业、监管机构对之缺乏规范化、标准化的管制政策、法律约束力,使之陷入“三无”的现状。所谓“三无”指的是P2P网贷平台“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的现状。由于没有准入门槛,任何个人或企业、团体随便花点钱买套软件系统、买个域名,再去工商注册一下,一个P2P网贷平台便可诞生;由于没有行业标准,国内P2P网贷平台没有受到任何利率“红线”的约束,致使投资人的收益和风险严重不对等;由于没有一套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系统,致使投资人难以识别网贷平台资金和担保实力,因而造成如此现状。

 

二、P2P网贷平台概述:

P2P网络借贷需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通过平台发布、提供个人对个人小额借贷信息,由有投资需求的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借款项,在平台撮合下完成借贷交易,出借人可按期收取本金本息,平台等电子服务商可从中收取居间服务费用的借贷方式。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

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本期将与大家探讨一下投资网络借贷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面对P2P网贷平台跑路如何应对问题,并提供本人亲自办理过的案件供大家了解、相互交流。

 

三、律师提示:

    投资人在投资时,要提高警惕,避免陷入投资雷区,要学会辨别优劣投资平台,抓住投资机遇。

    那么如何判断一个真正的、优质的P2P网贷平台,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去考虑:

1、平台的性质,一个真正的P2P网贷平台只是一个提供借贷信息、撮合交易、收取一定居间服务费用的中介机构,其不可非法集资投资人的投资款,不可介入任何交易,不可触碰投资人的资金,投资人的钱会直接投入借贷项目,与借款方做一对一的资金对接。如投资人的钱不是进入第三方交易平台,而直接进入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账户,就说明该平台有问题;

2、借贷是否通过互联网交易,一个真正的P2P网贷平台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互联网特性很重要。因此,如果该借贷通过线下操作,就不是真正意义的网络借贷平台;

3、行业及社会公众广泛的认可度,现在是互联网时代,也是个全民监督的时代。投资人可从社会媒体、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对其认可度予以考虑;

4、从平台的风控体系、核心团队、管理机制等方面予以考虑。       

 

     关于面对P2P平台跑路如何应对问题:

     1、投人在遭遇平台跑路,往往会惊慌失措,不知如何上一定要保持平、冷静,理性维权,避免因情绪过于激而做出一些冲的行或违法事情;

     2、要及时收集、保留好证据,比如投资协议、银行转账记录、与平台的交流记录、投资款交易记录、公司照片、宣传资料等等证据;

3、要避免单打独斗,学会抱团取暖,越是这种时候越要与其他受害投资人团结一致,一起建立微信群,收集证据,互相交流意见;

4、与平台负责人协商解决,寻求解决方案,要求其提供相关财产保证;

5、若协商未果,就要果断警,并且及向警方提供据,可以由平台所在地的受害投资者就近警,也是取暖的好这样可以案件破争取时间

6、若警无效果,可以选择诉讼解决,受害投人可以委托代表人寻求律师帮助。

四、以下是本人代理过的真实案例之一:

基本案情:

深圳xx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XX在线”平台,该平台系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向社会公开发布投资信息,吸收投资。而苏先生系于20147月在该平台注册了个人用户信息。期间,苏先生通过网上充值的方式向“XX在线”平台的资金账户充值,进行投资理财管理活动,“XX在线”平台承诺保本保息,投资到期后归还本金和利息。

截止到2014115日,苏先生在XX在线”平台累计成功充值163次,总金额达 484000元。期间,苏先生在“XX在线”平台申请提现数笔,但自201411月起,该平台就出现本金、利息提现困难。 

根据“借款协议书”,自20141220日起,苏先生全部投资标的均已到期(年化利率20%)。20141231日,平台显示苏先生可提现的账户总额为159653.31元。但苏先生多次向平台申请提现均未果,事后苏先生得知,该平台实际控股股东黄先生及法定代表人张女士在实际运营平台中,使用了其个人账号及其他个人账号走账,非法转走投资人的投资款,且双方为夫妻关系,而平台并未实际披露每笔借款的实际使用人,苏先生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故将该平台、实际控股股东以及法定代表人诉至法院,并要求三被告还本付息。

 

审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苏先生在深圳xx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的“XX在线”平台投资、交易的情况与其诉称的一致。有苏先生提交的投资个人信息及充值记录截图、银行流水、投资资金情况表、黄先生承诺还款的QQ记录、视频以及控股股东黄先生、法定代表人张女士将投资人汇入第三方平台的资金转入黄先生及其家人账号等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存在合法债务,三被告应当予以清偿。

苏先生已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公司经营的深圳“XX在线”网站注册了会员,并投入资金进行借贷项目投资,并且已提供了初步举证,证明其在平台上投资项目已全部到期并可获利,可用的余额应为159653.31元,但无法提取款项,并非主张因通过该平台投资后无法获得回报而要求公司按照承诺垫付款项,也提供了该平台的相关声明及QQ群、通话内容等证据证明公司存在拖欠苏先生金额的事实,在公司未举证证明黄先生提交证据存疑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关于黄先生应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黄先生与深圳XX资产管理公司之间财产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公司未能按约偿还到期债务,已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黄先生应当对深圳XX资产管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张女士的责任承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苏先生主张的债权在黄先生与张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张女士为深圳XX资产管理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故其诉请要求张女士对于黄先生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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