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越律师
金越律师
浙江-杭州执业12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民法典时代遗嘱的订立方式总结

作者:金越律师时间:2023年08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7次举报

民法典时代遗嘱的订立方式总结

    一、自书遗嘱,即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属于最常见的订立遗嘱的方式,需要从头到尾都由本人亲笔书写、签名,并且注明年、月、日,以上要素缺一不可。

    二、代书遗嘱,在遗嘱人无法自行书写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由他人代书,但是要求代书人必须为见证人之一,且须有代书人和至少一名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以下三类人不得作为见证人: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二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三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例如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因为遗产份额的处分关系到其债权能否完全实现,属于具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打印遗嘱,为《民法典》新增的遗嘱方式,相较于代书遗嘱,遗嘱内容无需由见证人亲笔书写,可采用打印的方式,但是要求两名以上见证人在每一页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四、录音录像遗嘱,智能手机普及的时代,录音录像变得更为便捷,《民法典》在原来《继承法》规定的录音遗嘱的基础上,新增了“录像”这一形式。

对于录音录像遗嘱,除了需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之外,还要求必须是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遗嘱人和全体见证人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也就是说遗嘱人和全体见证人必须都在录音录像中“出镜”,只拍遗嘱人一人的,不属于合法的遗嘱形式。

    五、口头遗嘱,《民法典》中规定最为严苛,一是必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订立,该“危急情况”一般认为指当事人已经濒临死亡或者生命面临随时死亡的危险。二是危急情况消除后,不管遗嘱人是否订立了其他遗嘱,只要其具备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能力的,该口头遗嘱均失效。

    六、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需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或者请求公证人员到其所在地办理遗嘱公证,需由两名以上的公证员按照公证处标准流程办理,公证人员在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证,出具《遗嘱公证书》一式二份,由公证机关和遗嘱人分别保存。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公证遗嘱相较其他遗嘱形式不再具有优先权,而是与其他遗嘱形式一样,存在内容冲突的,以在后遗嘱为准。


金越律师,现为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委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拱墅分会知识产权专委会委员、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120********66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