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祁冰洋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0日 1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梅X,男,汉族,1993年2月11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代理人:祁XX,河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XX,河南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
法定代表人张XX,局长。
梅XX与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3行终2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梅X向本院申请再审主要称,申请人未实施盗窃他人电动车的违法行为,也不存在违法的主观故意。一审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未就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予以认真审理。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院审查认为,从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看,梅X不仅存在以秘密手段转移他人电动车的行为,而且后来又产生了变卖他人电动车以还债的意图,其同时具备了偷取、占有他人财产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其行为符合盗窃的法律构成。梅X申诉称只是朋友之间开玩笑,但在朋友一再追问并且告知已经报警的情况下,其仍不认可是自己移动了电动车,直至有人将其移动电动车的录像发至其手机上,其才投案自首,这些表现已经超出了朋友之间开玩笑的一般界限,结合对其本人及被盗窃电动车朋友的询问笔录,可以认定梅X实施了盗窃行为。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梅X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