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小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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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与监察法衔接机制、调整检察院侦查职权...刑诉法将作出重要修改!

发布者:曾小寿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7日|分类:取保候审 |453人看过


检察日报社新媒体出品

文字丨谢文英  摄影丨郑赫南  编辑丨江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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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5日上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作修正草案说明时说,本次修改指向明确,内容特定,不涉及对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修改。


沈春耀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反腐败追逃追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方面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取得了重大成果和进展。从刑事诉讼制度来看,应当及时调整跟进。


一是为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需要完善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


? 二是为加强境外追逃工作力度和手段,需要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 三是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经验,需要将可复制、可推广的行之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从上述三个方面,有针对性地对刑事诉讼法作出适当修改补充,是必要的。



本次提交审议的草案共24条,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将完善刑诉法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


草案将完善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调整人民检察院侦查职权。


▲首先,删去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保留检察院在诉讼活动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侦查权。


? 其次,相应修改有关程序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许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中,删去有关贪污贿赂内容,并完善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定义的表述。


? 第三,对检察院审查起诉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衔接机制作出规定。


明确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时间可以延长。

将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草案拟增设缺席审判制度章,规定内容包括:


? 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缺席审判程序;


? 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缺席审判的具体程序;


? 增加对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中止审理和被告人死亡案件可以缺席审判的规定等。

将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增加速裁程序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将于2018年11月期满,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拟作修改补充:


?首先,明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


?其次,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规定,包括侦查机关告知诉讼权利和将认罪情况记录在录等;


?第三,增加速裁程序。


?第四,加强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


此外,草案还将对死缓执行、罚金执行、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形、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修改。


来源:检察日报社新媒体,仅供普法学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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