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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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债”

发布者:王文振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496人看过

罗某某一家与池某某一家系来自孝感的老乡,同在武汉工作、生活,然后扎根武汉,罗某某一家在汉正街收废纸箱,而池某某一家则在码头开了一家再生资源回收站,本来相安无事,但在2008年业务上开始有了交集,双方口头约定,先送货后付款,没有书面合同,只有送货单,刚开始合作还算顺利,两家的友好关系也进一步加强,但在2010年池某某因染上赌博等不良嗜好后,池某某的回收站就开始不断的拖欠罗某某一家的货款累计216230元,池某某在2013无法还款的情况下开始“跑路”逃债,电话不接,短信不回,人也杳无音信,于是罗某某于2014年1月21日向法院起诉维权。

近年来,一些个体经营者在经营破产或欠下巨额债务后,为躲避债务,举家外迁或长期不归,致使正常的案件不能有效送达,严重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即公告送达后,被告就要承担不能如期答辩和出庭造成的诉讼风险,人可以逃跑,但债务绝对赖不掉,法院依然可以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查封其名下的财产,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即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尽管双方没有书面合同,但依然存在买卖关系。

法院判决:

由于被告经公告送达后未出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依法判决池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罗某某支付货款216230元,如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和公告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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