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铁路职工,住安康市汉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军,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康市汉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欧陈**,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汉滨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提供法律援助。
上诉人陈**因与上诉人邱**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8)陕0902民初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8)陕0902民初7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和上诉人邱**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700元,均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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