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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林业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刘XX、何XX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常亮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1日|分类:综合咨询 |7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甘肃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X,甘肃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林业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平凉XX。
法定代表人:杨XX,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甘肃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XX,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甘肃XX律师。
上诉人刘XX因与被上诉人甘肃省林业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何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7)甘0102民初8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结合本案当事人一审提交的在卷证据材料及审理情况,一审判决存在遗漏当事人的情形,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7)甘0102民初89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835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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