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芳梅律师网

法律理论水平深厚、逻辑思维严谨,诉讼经验丰富

IP属地:湖南

皮芳梅律师

  • 服务地区:湖南-湘西

  •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湖南湘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237434965点击查看

A、B、C与被告D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皮芳梅|时间:2020年06月30日|19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B、C与被告D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永民初字第632号 原告张声X,男, 原告A,男, 原告A,男,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 委托代理人A(系被告BX胞兄),男, 委托代理人A,龙山县正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A、B、C与被告D合同纠纷一案,原告A、B、C于2015年12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B、C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行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B、C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138元,减半收取3069元,由原告A、B、C承担,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D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A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 全站访问量

    53543

  • 昨日访问量

    61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皮芳梅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