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皮芳梅|时间:2020年06月30日|19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B、C与被告D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永民初字第632号 原告张声X,男, 原告A,男, 原告A,男,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 委托代理人A(系被告BX胞兄),男, 委托代理人A,龙山县正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A、B、C与被告D合同纠纷一案,原告A、B、C于2015年12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B、C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行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B、C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138元,减半收取3069元,由原告A、B、C承担,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D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A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