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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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继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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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继承房屋案件中没有主张分割共有物,需要二次起诉分割共有物

发布者:沈晶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4日|分类:婚姻家庭 |824人看过


原告:刘某,69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刘某建,60岁,住址天津市。

被告:刘某强,48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刘某福与杨某慧于1950年结婚,二人有刘某和刘某建,后刘某福与杨某慧离婚。1964年,刘某福与王某结婚,二人育有一子,即被告刘某强。刘某福于2003729日去世,王某于201532日去世。二原告继承刘某遗产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925日作出一审判决书,判决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501号房屋和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301号房屋所有权,由原告刘某继承八分之一份额,由原告刘某建继承八分之一份额,

由被告刘某强建继承四分之三份额。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二原告已取得各自名下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书。现二原告与被告协商二套房屋分割问题,至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501号房屋和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301号房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三方共同确认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301号房屋已由按份共有人即原、被告三方共同出售,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501号房屋归被告刘某强所有。

二、被告刘某强于2020110日前向原告刘某、原告刘某建支付房屋折价款80万元。

三、原告刘某、原告刘某建收到上述款项后十五日内协助被告办理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501号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过户至刘某强名下,过户产生的费用由刘某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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