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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纠纷

发布者:沈晶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继承 |647人看过

原告贾某,女,55岁,汉族,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贾某强,男,44岁,汉族,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贾某平,男,43岁,汉族,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贾某芬,女,45岁,汉族,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贾某起诉称,被继承人贾某明、林某夫妻二人共生育贾某、贾某强、贾某平、贾某芬四名子女,母亲林某于1992年去世,父亲贾某明于2012年去世。夫妻二人留有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处平房院内有房屋6间,产权登记在贾某明的名下。1988年,上述房屋已翻建、扩建、并无审批手续,目前也未再另行登记在册。贾某明名下有存款10万元。现被继承人去世,故原告起诉要求对遗产房屋及存款按每人四人之一份额予以继承分割。本案诉讼中费用由原、被告平均负担。

被告贾某强、贾某平、贾某芬辩称,原告所陈述的被继承人、继承人、遗产房屋、房屋翻建等情况都对。对被继承人名下的存款情况认查号,没有异议。我们同意原告的意见,原、被告四人按照该房屋现有产权证为准分别继承取得遗产房屋产权的四人之一份额,分别继承取得被继承人名下银行帐户钱款四分之一金额。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继承人二人共生育贾某、贾某强、贾某平、贾某芬四名子女。林某于1992年去世,贾某明于2012年去世。夫妻二人留有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处平房院内有房屋6间,北房四间、东、西厢房各一间,产权登记在贾某明的名下。1988年,上述房屋已翻建、扩建、并无审批手续,目前也未再另行登记在册。被继承人贾某明名下存款10万元。

庭审中法院明示原、被告双方,本所争诉的遗产房屋,因在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翻建并扩大建筑面积,故原标的物房屋已不存在,现当事人对于遗产房屋的继承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经明示,原告仍坚持自已的主张,其他被告表示在本案中不要求继承该遗产房屋,保留其将来政策法律允许时另行主张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均信可该房屋于1988年在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翻建并扩大建筑面积,目前未重新登记注册,故原房屋已不存在,该地十上的现有房屋信息、权属性质不明,现原告主张分割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继承人名下的存款属于遗产应当依法继承。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贾某明的存款由贾某、贾某强、贾某平、贾某芬每人继承二万五千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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