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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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继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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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第二次起诉离婚案件。

发布者:沈晶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314人看过


原告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领婚生女苑某琳由原告自行抚养,苑某强由被告自行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包括:登记在原告名下的本田轿车;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宝马轿车,上述车辆尚有贷款。双方离婚后本田车归原告所有,宝马车归被告所有。对于车辆贷款,由双方共同偿还;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06年原、被告自由恋爱,20082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12日育有一女苑某琳,2016123日育有一子苑某强。婚后双方因为性格不合,加上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也经常使用语言暴力伤害原告,自20174月分居至今,上述行为严重伤害了双方夫妻感情。20181月原告曾起诉被告离婚,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离婚诉讼请求,此份判决已生效。判决后双方始终无法继续生活,双方夫妻感情没有和好的可能,为此原告再次起诉法院,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主持下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苑某和黄某离婚;

二、双方离婚后均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三、婚生女苑某琳由苑某自行抚养,苑某强由黄某自行抚养;

四、双方离婚后,登记在苑某名下的本田车由黄某取得所有权。登记在黄某名下的宝马车由苑某取得所有权,该车辆全部剩余贷款由黄某独自承担偿还义务;

五、双方离婚后,苑某给付黄某补偿款10万元,给付期限为:于2019101日前给付5万元,于2020101日前给付5万元;

六、双方各自名下存款、公积金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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