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领婚生女苑某琳由原告自行抚养,苑某强由被告自行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包括:登记在原告名下的本田轿车;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宝马轿车,上述车辆尚有贷款。双方离婚后本田车归原告所有,宝马车归被告所有。对于车辆贷款,由双方共同偿还;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06年原、被告自由恋爱,2008年2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1月2日育有一女苑某琳,2016年1月23日育有一子苑某强。婚后双方因为性格不合,加上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也经常使用语言暴力伤害原告,自2017年4月分居至今,上述行为严重伤害了双方夫妻感情。2018年1月原告曾起诉被告离婚,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离婚诉讼请求,此份判决已生效。判决后双方始终无法继续生活,双方夫妻感情没有和好的可能,为此原告再次起诉法院,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主持下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苑某和黄某离婚;
二、双方离婚后均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三、婚生女苑某琳由苑某自行抚养,苑某强由黄某自行抚养;
四、双方离婚后,登记在苑某名下的本田车由黄某取得所有权。登记在黄某名下的宝马车由苑某取得所有权,该车辆全部剩余贷款由黄某独自承担偿还义务;
五、双方离婚后,苑某给付黄某补偿款10万元,给付期限为:于2019年10月1日前给付5万元,于2020年10月1日前给付5万元;
六、双方各自名下存款、公积金归各自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