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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发布者:沈晶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继承 |776人看过

随着社会的发展、电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们来选择用电脑打印的方式来立遗嘱,那么打印的遗嘱到底应认定为有效还是无效,我认为应当区别对待:

一、 遗嘱为立遗嘱人本人打印,签名,注明年、月、日是否有效。

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的形式有: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根据上述关于遗嘱形式的法律规定,显而易见打印遗嘱不符合《继承法》规定关于遗嘱形式要件的要求。一份有效的遗嘱既要符合遗嘱的实质要件也要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那么形式不合法的遗嘱必然是无效的,所以我认为打印的遗嘱是无效的。

二、遗嘱是他人打印,立遗嘱人本人签名的遗嘱是否有效。

遗嘱内容的真实性,是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那么,如何审查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如自书遗嘱因是本人书写,我们可以通过鉴定是否为立遗嘱人生前的笔迹来审查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录音遗嘱通过辩认声音及在场证人的陈述。打印遗嘱应当如何审查其真实性,我认为打印遗嘱应当属于代书遗嘱,也就是说应当有二位见证人在现场见证并主导遗嘱主文形成整个过程,只有这样才能还原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是否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头脑是否清醒等等。所以把打印的遗嘱列为代书遗嘱,这样判断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就有了法定的依据,司法实践中更便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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