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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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继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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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帮助被告维持住这段婚姻,希望能和好如初

发布者:沈晶律师|时间:2021年09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200人看过


原告:杨某,男,39岁,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安某,女,40岁,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杨某林和婚生女杨某诺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归被告所有,由被告支付原告折价款;4、依法分割理财基金约40万元;5、分割双方名下存款。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开始恋爱,2006426日登记结婚,2007年生一女取名杨某诺,孩子出生后,双方开始吵架。2015年儿子出生矛盾更加激化,2018年开始分居,现无和好可能,故起诉到法院。

被告辩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仍挽回余地,被告不同意离婚。一、不同意离婚,被告为了原告舍弃了好的工作机会随原告到外地发展,婚后听从原告安排在家中照顾家庭和孩子,为的是让原告能够安心工作。婚后二人感情一直很好,只是日常偶尔会发生口角,双方有矛盾都是可以沟通解决的。二、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原告提出离婚对孩子成长不利,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家庭,请原告三思。因为不同意离婚,故财产在此不做答辩。

双方围绕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证据,对有争议的证据,法院做如下认定:

200642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7122日生一女杨某诺。201549日生一子杨某林,2019年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房屋一套,登记在被告名下。

庭审中,原告提交聊天记录、录音材料、照片以证明被告姐姐、姐夫干预原、被告夫妻关系,被告承担较少家务等,被告对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被告提交聊天记录、照片、婚生女写信件等,以此证明夫妻关系未达到破裂程度,原告不认可上述证据证明目的。

法院最终认为:婚姻关系的建立和维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自由恋爱,婚后共同生活十余年,且生育一子一女,应有良好的感情基础。现双方感情确实出现问题,但现有证据表明双方感情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婚姻关系尚有修复的可能,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另,夫妻双方在面临婚姻中的矛盾时,应共同承担维系婚姻的责任,积极面对并着力解决问题,努力为子女创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和生活环境。

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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