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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继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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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保护案

发布者:沈晶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1671人看过

案件描述

原告:李某,男,65岁,汉族,现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黄某,女,64岁,汉族,现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李某某,男,37岁,汉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王某,女,37岁,汉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李某、黄某与被告李某某、王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本案已审结。
原告李某、黄某诉称:二原告为夫妻关系,二被告为夫妻关系,被告李某某系二原告之次子,二被告系夫妻关系。1999年11月23日,原告所有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房屋拆迁,原告及长子,长子之妻,长子之女五人分得拆迁补偿款及补助费共计363035元,当时约定把所有的拆迁款给二原告。2000年1月二原告用此拆迁补偿款购得本案争议房屋,购买房屋登记在被告李某某名下,当时二原告与被告李某某约定:房屋虽然登记在李某某名下,但实际的产权人为二原告,此房屋由二原告与被告李某某共同居住。被告李某某与王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二被告与二原告共同居住在此房屋内。2008年在二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李某某又将 房屋过户给了被告王某。现二被告不尽赡养义务,将二原告赶出家门,又在二原告不知情的情 况下将此房屋卖给他人,二原告重病在身,无家可归,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卖房款人民币80万元;2、诉主公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某、王某辩称:原告诉讼请求没有合法的事实依据,本案争议房屋不是原告购买的,产权是被告的,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原告系被告李某某的父母。1999年,被告某某购买本案争 议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人为李某某,后被告李某某将房屋过户至被告王某名下。现二被告在该房内居住。
上述事实,《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原、被告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房屋系被告李某某购买,房屋所有权人系李某某,李某某有权将房屋转让出售或行使其他处分的权利。二原告诉称房屋系二原告出资,对于出资问题二原告可另行解决。因原告不能证明与被告李某某、王某存在房屋产权归二原告的约定,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卖房款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案中是被告的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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