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亚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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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定之电子产品裁判意见

发布者:韩亚辉律师|时间:2024年08月08日|分类:刑事辩护 |351人看过


人民法院裁判意见:

手机、电脑、相机、电视等电子产品,无法提供凭证(发票、单据、笔录)

证明物品品牌、规格型号、购置日期的,不予采信价格鉴定。

案号:(2016)吉0622刑再2号、

(2017)浙0212刑初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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