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亚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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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定之电子产品裁判意见

作者:韩亚辉律师时间:2024年08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7次举报


人民法院裁判意见:

手机、电脑、相机、电视等电子产品,无法提供凭证(发票、单据、笔录)

证明物品品牌、规格型号、购置日期的,不予采信价格鉴定。

案号:(2016)吉0622刑再2号、

(2017)浙0212刑初17号



韩亚辉律师,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理论根基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办理案件中一丝不苟、严谨认真、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10120********9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