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的条件为:
1、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第2项有明确的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起诉时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那明确的被告必须以提供身份证号等信息为标准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的回复为:只要原告提供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即使没有自然人被告身份证号码,也应该依法登记立案。如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在实际中,能使被告区别于他人的信息很多,如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社会关系、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其他户籍登记内容等等。信息越多,越利于确定具体的被告。当然,原告如果在起诉阶段能够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码,一方面有利于被告身份的识别,足以使该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另一方面有利于后续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因此,在立案时,不一定非要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如果对方的信息越多当然越好,这样越能有利于案件更高效率的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