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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与杨XX、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龙成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06日 2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李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杨X、李X1立即归还李X本金150000元及至付清之日止利息(从2019年12月12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9月12日利息为16041.75元);二、依法判令杨X、李X1向李X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三、依法判令杨X、李X1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2日,杨X向李X出具借条表明借到李X150000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湖北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和其他共同投资以及家庭日常生活,并约定了利息及追索债权的费用。杨X的配偶李X1发短信表示同意。经李X多次催收,杨X、李X1均未归还借款,李X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
杨X、李X1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8月2日,杨X向李X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李X150000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湖北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和其他共同投资以及家庭日常生活。杨X分别在2019年12月12日收到李X转账伍万园整、2019年12月29日收到李X转账伍万园整、2020年1月5日收到李X转账伍万元整,杨X共计实收到李X壹拾伍万元,从2019年12月12日起按月利息为2%计算至全部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如发生纠纷,承担出借人李X因追回借款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及其他费用。”杨X在借款人处签字按手印。同日,杨X向李X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李X借给杨X150000元,分别在2019年12月12日转账50000元、在2019年12月29日转账50000元、在2020年1月5日转账50000元,三次转账共计:150000元。”杨X在收款人处签字按手印。
李X通过其尾号为3253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分别于2019年12月12日、2019年12月29日、2020年1月5日向杨X尾号为9666的银行卡转账50000元、50000元、50000元。
杨X与李X1于2016年6月6日登记结婚。
2020年8月3日,李X与李X1(手机号为159××××1421)的短信聊天记录显示:李X1说:“李X你好!我是李X1是杨X的老婆,我同意你之前借给他的十五万,并且同意你再借十五万给他生意周转。”
另查明,李X因本案委托律师实际支付律师费6000元。
李X与杨X(微信号为×××gd)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3月3日,杨X说:“我尽量把钱早点还你,就全部解决了,我不想这样天天给人误解。”2020年4月8日,杨X说:“希望互相给点机会,我一直在努力。”李X:“好,相信你。”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和其提交的如下证据:当事人身份信息、借条、收条、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短信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结婚登记档案信息、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律师费转账凭证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李X与杨X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但杨X向李X出具了借条、收条,双方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李X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杨X应当及时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
对李X主张的利息问题。庭审中,李X明确,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2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双方在借条中约定:“从2019年12月12日起按月利息为2%计算至全部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李X主张的利息应以三笔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三笔借款的实际支付时间分别计算利息,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李X请求的年利率15.4%,分别从2019年12月13日、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6日起,暂算利息至2021年4月2日,分别为10041.64元、9704.11元、9556.44元,故截止2021年4月2日的利息为29302.19元(10041.64元+9704.11元+9+556.44元);李X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交起诉状,本院于同日委托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故从2021年4月3日起,以全部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0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15.4%(3.85%×4)计算利息至付清时止。
关于李X主张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借条中约定“如发生纠纷,承担出借人李X因追回借款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及其他费用”,李X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转账凭证,证明其因本案诉讼委托律师实际支出律师费6000元,前述律师费属于其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故对李X请求的律师费应予支持。因李X未提交支付保全担保费的证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李X要求李X1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问题。李X1在其与李X的短信聊天中明确:“李X你好!我是李X1是杨X的老婆,我同意你之前借给他的十五万,并且同意你再借十五万给他生意周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李X1向李X发送的短信内容应当视为其事后追认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故李X1应当与杨X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X、李X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李X借款本金150000元;
二、被告杨X、李X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李X利息(计算方式:截止2021年4月2日的利息为29302.19元;从2021年4月3日起,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时止);
三、被告杨X、李X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李X律师费6000元;
四、驳回原告李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70元、保全费1380元,共计3250元,由被告杨X、李X1负担。
办案15年。处理各类案件上千件,能办好案才是真的好。电话(微信):18200100787龙成律师,曾在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120********93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拆迁安置、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