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在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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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可能产生的利息问题

发布者:张在叶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198人看过

武汉著名合同纠纷律师近日回答了一些民间借贷纠纷的常见问题,

 

私人贷款合同中没有利息协议,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但借款人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贷款人返还已支付的利息。人民法院支持吗?

在本案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以支持。贷款合同中没有规定利息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双方可能已经达成口头协议,这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借款人根据本协议支付利息,是借款合同的正常履行,不得要求返还;另一种情况是,双方未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就利益达成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主动支付利息可被视为修改贷款合同和增加利息支付相关内容的新要约。如果贷款人无异议并接受,则表示有意接受要约,且双方完成贷款合同的修订,新合同也已履行,因为借款人已完成利息(和本金)的支付,借款人要求返还利息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在许多私人贷款的实践中,为了保证贷款的偿还,贷款人同意用一定数量的货物偿还;在还款时,由于这些东西的价格上涨导致年利率超过规定。如何处理这种情况?

对于贷款合同,贷款人有义务提供合同约定的资金,同时贷款人有义务根据合同偿还贷款和相应的利息。在实践中,当事人约定以某一物偿还相应的借款,该物所体现的价值实质上代替了贷款人应付的本金和利息。因此,在偿还贷款时,如果根据上述规定,物品价值中扣除本金后的年利率超过市场报价的4倍,人民法院将不支持贷款人对超额利息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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