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在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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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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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借款不受四倍市场利率标准的公司情形

发布者:张在叶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209人看过

在一段时间前,最高人民法院实施了最新修订的民间借贷纠纷相关案件的处理规定。根据该法条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按照银行授权的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当时市场利率的四倍

因此,大家都错误地认为,贷款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LPR的4倍。然而,最高法律明确规定,从2021年1月1日起,这些公司的外部借款将不受4倍LPR的限制:

1.小额供资公司;

2.融资性担保公司;

3.区域股票市场;

4.当铺;

5.融资租赁公司;

6.商业保理公司;

7.本地资产管理公司

这意味着,为了从这些公司获得融资贷款,我们必须注意一件事。由于他们不受私人借贷司法保护上限的限制,他们通常同意高违约赔偿金。一旦贷款逾期,他们可能面临高额违约金。

关于该项条款发布后所适用范围的问题,由当地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证券市场、典当行、金融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起的纠纷,不适用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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