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在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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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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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安全保障义务

发布者:张在叶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270人看过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各类营利性质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此,武汉著名合同纠纷律师给出了一项案例并作出解答。

一天,79岁高龄的于大叔和他的同伴参观了一个风景区,并住在风景区旁边的一家旅馆里。那天晚上,于大叔在酒店的林间小路上散步。突然,两只大白鹅跳了起来,向于大叔发起了猛烈的攻击。结果,于大叔当场摔倒。经鉴定,余大叔在事故中骨折,多处被鹅啄咬,导致8级和9级残疾。由于受伤和术后感染,余大叔住院5次,造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损失60多万元。余大叔的家人多次与酒店协商赔偿失败,将酒店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该酒店不是一家简单的住宿酒店,而是一家由大量景观、动植物景观和建筑组成的度假酒店。事故发生地没有障碍物和警告标志,大量目击者证据证实,大白鹅啄咬于叔叔,导致他摔倒。结合证人的证词和酒店在随后的谈判中对事故原因的态度,事实得到了承认。作为经营者,对经营范围内的人与事物负有管理责任,对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义务。因此,应对大白鹅造成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裁定,酒店应赔偿余大叔的医疗费、护理费和精神损害抚慰费,共计60多万元。

 

武汉著名合同纠纷律师表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活动的经营者由于义务履行产生疏忽导致他人的人身权利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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