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在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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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代孕国际私法问题的研究(十三)

发布者:张在叶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1日|分类:合同纠纷 |1045人看过

2.各国代孕协议的规制与完善
不同国家可以根据本国的社会现状、法律情况来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例如英国政府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制定了《代孕法》来进行规制。由于每个国家对于代孕所掌控的情况不同,因此在法律的制定上,有的国家持完全否认的态度,有的国家持相对宽松的状态。在完全禁止代孕的国家,政府可以适当的开放代孕的市场,从完全禁止到有限度的开放,给已经跨国代孕的公民一些缓冲的空间,制定相关的代孕保护制度,使得已经发生代孕行为的三方得到有效的保护。而对于全面开放代孕的国家,尤其是作为代孕接受国的落后国家,例如印度、泰国这样产生大量代理孕母的国家,更是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一方面是立法能够有效保护代理孕母的切身利益,一方面是立法能够遏制不发达国家地下代孕市场的运作。而各国在规制或者完善本国的代孕协议时,应该有一个国际上的规制标准,在国际标准下再根据各国国情进行规制和完善。否则,各国如果没有达到国际上的高度统一意识,那么完善的代孕协议的规定仍然是只适用于本国法,一旦跨国代孕现象再次产生,那么法律适用问题还是会产生冲突,无法解决恶性循环。
 3.跨国代孕全球监管机制的设立
设立监管机制或者监管机构,其实是规范跨国代孕行为现阶段最为有效和简单的办法。从一种期待的愿景来说,设立监管机构建议分为国际和国内的两种模式。首先是国际方面,由于跨国代孕现象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各国法律适用的冲突以及国际人员流动监管不力的原因,因此在全球范围如果能设立一个相关的专门管理跨国代孕现象的组织机构那是再好不过的了。当然,这样的机构只能是具有人道主义精神而并不能具有强制执行力。例如在海牙会议下的专项小组中设立,或是在联合国大会下设立。当然,在国际上设立虽然理论上具有极强的意义,但是实际操作起来可能会困难重重,因为跨国代孕现象势必会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适用,而这些法律适用的冲突,并不是一个具有国际性质的监管机构能够解决的,这必然会涉及司法独立问题。站在国内的角度,设立代孕监管机构是在现阶段没有相关立法的背景下,最为有效也是现阶段成本最小的方式。代孕监管机制可以搭建起政府和群众之间的桥梁,能够保证代孕行为的程序正义,相对减少对代孕三方主体的伤害,并且就我国而言,代孕监管机制也是我国逐渐承认代孕合法化和加快代孕立法的一个缓冲,毕竟观念的转变和立法都不是一蹴而成。值得有借鉴意义的做法是以色列的做法,以色列在逐渐开放代孕的过程中,在代孕安排的每一步都进行了行政监管。专责委员会对代孕中介机构进行监管;专门培训的社工人员对代理孕母进行监管。因此在相关的法律出台前,建立监管机制,不管是国际的还是国内的,可以说是现阶段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预防措施。并且所谓的监管机构,并不能只是形式主
义,而是应该具有一定的公权力和强制力的性质,才能保障得以实施,避免形式主义的监管和一些未获取非法利益而钻的漏洞。
 四、我国跨国代孕现象法律规制的思考
(一)我国跨国代孕在国际私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代孕在我国一直是被禁止的,跨国代孕也不例外。现阶段为止我国关于代孕
的立法主要有这两部,首先是 2001 年前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代孕技术。其后
在 2003 年,前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
基本准则和伦理原则》再次明确规定禁止实施代孕。但在 2016 年 1 月 1 日实施
的我国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删除了草案中禁止代孕的内容。在司法实践
中,我国对于代孕案件的纠纷,法院通常会引用《民法总则》第 8 条,认为代孕
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效,并引用《合同法》第 52 条,认为协议因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虽然我国法律对代孕是持禁止的态度,但
禁而不止却是不争的现实情况。
在涉外方面,《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六章债权部分规定在法律适用
方面可以意思自治,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则规定,在
涉外婚姻家庭领域,法律适用不能够意思自治。司法解释进一步限定了意思自治
的范围。那么放在跨国代孕现象中,也就是说当代孕协议涉及财产债务方面的纠
纷,当事人可以选择意思自治;但涉及亲权关系时,当事人并不能意思自治。即
使涉外法律适用中当合同没有约定适用时,法律用最密切联系地法律作为了兜底
条款,但由于跨国代孕三方当事人所在地的不确定性,很难解决合同到底应该适
用何种法律。
由此可见,由于没有专门的立法规定,跨国代孕在我国如果只是简单的适用
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进行否定,那么代孕行为的三方主体的权益都无法得到保
障。例如深圳跨国代孕协议无效案件,由于双方未约定准据法,因此一审法院
参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我国法律为准据法,然后一审法院以跨国代孕合同约
定的内容违反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这是准据法指向我国法
律进行适用后最常见的结果。这种一刀切的结果并不能解决跨国代孕所产生的法
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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