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在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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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建兴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发布者:张在叶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2日|分类:刑事辩护 |670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建兴非法收集公民身份证号等信息,使用这些信息在网易注册邮箱、在淘宝上注册淘宝账户、绑定支付宝账户,之后,通过其在浮云网(www.fy153.com)注册的网络店铺,以每个账号人民币0.2元到10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这些包含公民个人信息(身份证号,姓名等数据)的淘宝账号、支付宝账号等,共计1142个,总销售金额4702元。


2016年8月1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陈建兴位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青垞村桥头132号的家依法进行搜查,并从其家中搜查到被告人陈建兴平时用于出售他人信息操作的涉案电脑主机。公安机关从电脑主机中调取了被告人陈建兴在浮云网上出售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商品交易记录(包含数量、价格及公民身份信息)。


2017年4月11日,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陈建兴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四千七百零二元。


【综合评述】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与应用的快速发展,侵犯个人公民信息犯罪的情况也日趋严重并处于高发态势,为了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本案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莆田市审结的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为全面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作出的法律实践,警示和威慑该类犯罪行为。


本案行为人通过网络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然后出售给他人牟利,虽然金额未达到5000元,但出售可能影响他人交易安全、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达千余条,情节严重,依法按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人民法院报 2017年6月8日第3版予以报道,因此,本案具有推动法治进程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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