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在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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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上下家的死刑适用标准

发布者:张在叶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2日|分类:刑事辩护 |404人看过


贩卖毒品案中,买家和卖家交易的毒品数量达到死刑的标准,那么是对卖家判处死刑还是对买家判处死刑抑或是二人都判处死刑?下面我们就来分解。


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会议纪要)中有明确规定,对于贩卖毒品案件中的上下家,要结合其贩毒数量、次数及对象范围,犯罪的主动性,对促成交易所发挥的作用,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慎重、稳妥地决定死刑适用。对于买卖同宗毒品的上下家,涉案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一般不能同时判处死刑;上家主动联络销售毒品,积极促成毒品交易的,通常可以判处上家死刑;下家积极筹资,主动向上家约购毒品,对促成毒品交易起更大作用的,可以考虑判处下家死刑。涉案毒品数量达到巨大以上的,也要综合上述因素决定死刑适用,同时判处上下家死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并有利于全案量刑平衡的,可以依法判处。


也就是说,同宗毒品买卖的上下家,贩卖的数量刚达到死刑标准,一般不会同时判处两家死刑,在交易过程中谁更积极主动,可以判处死刑,另外一个可能就能保命。在交易毒品数量巨大的场合,综合全案考虑,可以同时判处二人死刑,但也得考虑谁更积极主动。司法实践中,对于同宗毒品交易的卖家判处死刑的概率高于买家,这是因为有些司法机关对于有些买家购买毒品的行为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用来贩卖,可能就只能按照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而非法持有毒品罪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没有死刑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参考》第1290号案例:唐立新、蔡立兵贩卖毒品案中,也明确因为蔡立兵在购买毒品过程中的主动性、危害性、人身危险性更大,而核准蔡立兵的死刑判决,不核准唐立新的死刑判决,改判唐立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做到了罚当其罪!


《武汉会议纪要》及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对司法实践中毒品上下家的死刑适用问题给了明确的参考依据,对我们办理类似的案件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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