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在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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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不只是职工的专利

发布者:张在叶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4日|分类:劳动纠纷 |252人看过


核心内容:申请劳动仲裁不只是职工的专利,职工违反法律规定和约定,单位也可行使诉权。因为企业和员工之间没有约定,因此职工即使有泄露商业秘密情况,也只受职业道德约束,企业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日前,连云港市工会第七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巡回观摩活动在市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庭举行。当庭对一起单位诉职工泄露商业秘密要求赔偿损失、职工反诉单位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典型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调解。

  案例详情:

  2004年5月,主营化工产品进出口业务的连云港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2009年3月,安某某入职该公司业务员一职,单位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于2011年1月,与某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某科公司也注册成立,其执行董事王恒岩为安某某的丈夫。2011年7月26日,单位与安某某谈话,此后安某某不再上班。同年10月,某公司以安在任职期间为某科公司提供服务,违反保密规定并给单位造成损失为由申请仲裁,要求安某某与某科公司连带赔偿经营损失4万多元。随后,安某某则提出反请求,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未支付的绩效工资等各项费用约6万元。仲裁庭对此进行第二次开庭,合并审理。

  经过调查、辩论质证、最后陈述,仲裁庭查明,单位没有和安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更没有签订所谓的保守商业秘密的协议,其提出的证据缺乏合法性和关联性,提出赔偿的经济损失缺乏科学的计算依据,而提出反请求的职工安某某虽有月工资1500元证据和进出口装箱单签名,能够证明其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时间超过一年,应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其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而且某公司并没有出具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安本人在没有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书面请求的情况下就不去上班,故其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请求也没有法律依据。再有,安要求公司支付2011年1-7月净利润40%的提成请求因没有书面约定且单位不认可,亦得不到支持。

  专家解说:

  参与审理案件的法律专家说,申请劳动仲裁不只是职工的专利,职工违反法律规定和约定,单位也可行使诉权。该案典型之处是单位首先提出仲裁申请,职工提出反请求。之后,记者就该案情况进一步与劳动仲裁、工会方面资深劳动专家进行了沟通和探讨。仲裁方面认为,如果裁决的话双方的请求都得不到支持。就该案来说,因为企业和员工之间没有约定,因此职工即使有泄露商业秘密情况,也只受职业道德约束,企业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而职工最有胜诉把握的反请求应该是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但其恰恰将该请求遗漏了。专家建议,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代理人的律师,应该深入研究劳动法律法规,依法、准确地提出解决争议的请求,避免滥用诉权。(通讯员易怀丽记者周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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