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在叶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及完成标准

发布者:张在叶律师|时间:2019年02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350人看过

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独立性权利,能够依法转让是股权的重要内容之一。股权转让纠纷是指股东之间、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而发生的纠纷,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两种情况。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和资合特性,股权转让分为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两种情况,对内转让是指股权在股东内部进行转让,对外转让是指股东将其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进行转让,《公司法》第71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作出了相应的强制性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以其股权自由转让为基本特征。股权转让虽然也导致股权归属的变化,但与一般的商品买卖不同,股权背后对应着公司的全部财产以及债务,股权转让本质上属于权利的买卖,转让的后果意味着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发生了对公司的财产的控制关系的变化。
一、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主要限于国家股、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转让等情形)规定批准或者登记为股东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以外,一般的股权转让合同原则上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一)转让可以取得但是尚未取得的股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如果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受让方尚未取得通过公司内部股东名册变更而有效取得股东权,就与第三人再次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转让股权,此时按照《合同法》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规则,如果转让人取得股东资格,则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如果转让人无法取得股东资格,则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二)瑕疵出资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瑕疵出资的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可以转让其股权。此时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三)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人数超过法律规定限额的,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此时,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四)股权转让导致一人股东的情况下,因《公司法》并不禁止一人公司的存在,所以,此时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五)转让未成年人在公司中的股份,应该由其法定代理人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处理所有有关股权转让方面的事宜。
(六)违反公司章程限制性规定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此种情况应根据章程限制性条款的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公司成立时的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其股权作出的限制性规定并未从根本上剥夺股东的股份转让权利,则公司章程的限制性规定不属于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条款,如果股权转让合同违反了该限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2、公司成立时的公司章程实质上剥夺了股东的股份转让权利,如既不允许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份,也不允许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此类条款因违反了公司股权转让自由的基本原则而无效,股权转让合同如果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程序,就应当有效。
3、公司成立时的章程没有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而是在公司成立后由公司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以资本多数决的方式决议通过的,则对该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并不因此而受到该条款的限制。
(七)公司解散后转让股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1、受让人明知受让股权所属的公司已经解散的,只要公司主体资格尚未终止,如果无其他违反《公司法》第71条规定的情形,股权转让合同不应因此被认定无效。
2、受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受让股权所属的公司已经解散的,则出让人对受让人存在欺诈行为,受让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股权转让合同。
3、公司解散后已经清算完毕,办理了注销手续,此时公司法人资格已经消灭,相应的股权自然也不复存在,此时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应属无效。
(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未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效力。
该合同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也不是附履行条件的合同,其效力始于成立之时。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签订合同就应当履行,转让人有义务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征求同意,为合同的履行创造条件,如果合同不能履行,转让人应承担违约的后果。 
二、股权转让完成的标准。
《公司法》第73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第32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