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在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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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发现患儿生命体征变化致其死亡,医院担责

发布者:张在叶律师|时间:2018年12月28日|分类:医疗纠纷 |319人看过


赵某因“反复扁桃体红肿5年,夜憨憋气3年”,于2016年3月22日前往被告医院就诊,术前检查诊断:1、慢性扁桃体炎;2、腺样体肥大;3、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2016年3月24日12:00于全麻下气管插管下行扁桃体射频消融术,腺样体射频消融术,腭咽成形术。术前恢复自主呼吸拔出气管插管,于13:14转入复苏室,13:30患儿出现口唇紫绀,呼吸停止,心率降至35次/分,血氧饱和度、血压测不出,立即予以心肺复苏,持续心脏按压,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予肾上腺素推2次。13:38,窦性心律138次/分,患儿未清醒,SPO2100%,BP135/85mmHg。18:18转入ICU,转入时患儿神志不清,无自主呼吸,转入后给予持续对症治疗,患儿病情仍不缓解,3月31日,12:05心率降至34次/分,抢救6分钟,12:11心率升至125次/分。4月1日大抢救3次,于当日1:35宣布患儿死亡,由此引发医疗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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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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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某鉴定机构对本案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认为:

  1、患儿赵某就诊时六岁,术前诊断为慢性扁桃体炎,腺样体肥大,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术前各项检查无手术禁忌症。全身麻醉下行扁桃体射频消融术,腺样体射频消融术,腭咽成形术,麻醉方式选择正确,手术过程顺利。2、患儿手术持续四十分钟,术毕手术室内拔管,转移至复苏室16分钟后发现口唇紫绀,心率35次/分,血压、血氧饱和度测不出,心肺复苏后转移至ICU。患儿缺氧性脑病诊断明确。3、分析患儿急性缺氧引起呼吸心跳骤停的原因如下:(1)上呼吸道梗阻是导致急性缺氧的主要原因。(2)患儿患慢性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氧储备下降,耐受缺氧能力降低,是生命体征急剧变化的原因之一。4、医方复苏室医护人员没有及时发现患儿生命体征变化,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5、专家组查阅医方麻醉记录、复苏室记录、抢救记录及鉴定会现场医方提供复苏室交接记录,符合规范。6、医方在抢救过程中与患方沟通不及时。结论:由于医方复苏室医务人员没有及时发现患儿生命体征变化,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儿最终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其参与度为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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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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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赵某在被告处就诊,双方形成医患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赵某最终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其参与度为主要因素,故被告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07630.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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