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在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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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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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终止相关法条

发布者:张在叶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2日|分类:经销代理 |417人看过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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