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若某是某平台主播,某日消费者郭某通过直播间购买若某销售的一款手机。收货后发现手机系仿冒机,经沟通无果后,郭某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为由将若某、直播平台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若某在直播期间以主播身份不断为自己的赞助商引流并进行宣传和推广,因此具有经营者身份。郭某在购买手机前观看若某直播已持续半年,对若某心存信赖,若某需承担经营者责任。因此其行为构成了欺诈,应承担相应责任。由于案中直播平台再直播合约中有对于经营行为作出规定,并在郭某向平台反映涉案一事后对主播若某进行了警告和封禁直播间,且现无证据证明直播平台知晓涉案交易行为存在,故直播平台不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判决若某向郭某退还全额货款,并按照规定对郭某进行赔偿。
近几年来,在互联网销售一业中逐渐从简单的图片视频销售转为直播带货的模式。该模式能更为直观地展示产品,且主播与用户间的距离更近,用户的信任度更高,下单更方便,劣势是门槛低,可能存在的问题包括销售者对销售产品了解不透彻、从业人员资质无法掌握、娱乐性主播涉黄赌毒、电商主播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不及时、主播配合商家演戏求销量、主播之间为求客户数相互比价格、价格越卖越低赚不到钱、卖假货骗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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