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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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简单的买卖合同,却被驳回起诉:你没有原告资格

发布者:向芳律师|时间:2016年11月22日|分类:法律顾问 |2042人看过


案情简介:

原告:四川昌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成都市成塑线缆有限公司

原告主张:原告为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改扩建第七标段项目工程的承建单位,因工程需要向被告采购线缆材料。2012年9月13日至2012年10月26日期间,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170余万元,原告仅向被告提供价值160余万元的货物。且在支付过程中,被告未向原告开具任何票据。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货款损失以及增值税款无法抵扣的损失,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损失。

办案经过:

被告在收到诉讼通知后,委托向芳律师进行代理。向芳律师接受委托后,搜集了相关证据,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证据不充分。

案件突破点:

1、原告为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提供被告向雷马屏监狱出具的产品报价书》,但无正式的供货合同;

2、原告为证明合同实际履行,提供供货清单作为证据,供货清单上未见原、被告公章,且有涂改痕迹;

3、原告为证明供货金额,提供供货清单作为证据,供货清单上提及的货物明细经核算与已付货款相差无几;

4、原告为证明向原告已支付货款金额,提供欧某某向史某某的转款凭证作为证据;

5、原告主张的由于被告未开增值税发票导致的损失无证据。

向芳律师从上述案件突破点出发,形成了如下诉讼思路:

1、原被告之间无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非适格被告。

2、原告不是案涉材料的采购主体,应该是欧某某,原告也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3、案涉交易不仅未多付货款,反而存在欠款。

经过向芳律师的努力,法官对被告的主张予以支持,一审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欧某某行为代表原告行为,史某某的行为是代表被告的职务行为。并提供新证据:原告与雷马屏监狱的“施工协议书”,欧某某为委托代理人。向芳律师拿出依据抗辩代理权限不成立,史某某的行为也不是职务行为。二审法院认可被告的抗辩,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上诉。该案获得了完全的成功,获得了委托人的称赞。

办案心得:

买卖合同纠纷是最基础的民事案件,在处理上亦应从基础出发,从合同主体要件、形式要件、合同履行上层层推进方为正途。

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案的原告代理,开始就是当事人在直接代理(从其提交的起诉材料看,应该还是找律师咨询过、代书的),因其身份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代理人的规定在一审第一次庭审时就被我拒绝其出庭,原告只好临时找了律师第二次出庭。但前面代理人的所做已经奠定了案件的基础,一套看似严丝合缝的证据,却漏洞百出最终导致难以自圆其说,一审、二审败了个底朝天。

   我只能说,就算是你认为100%能赢的案子,都最好找个优秀的律师,你能获得的回报一定比你付出的律师费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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