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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9、宋某某寻衅滋事案

作者:叶剑律师时间:2019年12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36次举报


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时间未到被抓获的,是否仍应认定为自首

    案情:宋某某因此前与人打架一事,公安机关周五电话通知其当天至派出所配合调查,但宋某某当天在外地,无法及时赶到指定派出所。周六、周日承办警察休息,于是与警察商定,下周一上午到派出所配合调查。后宋某某周日欲乘火车赶回上海,在火车站核实身份时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检察机关认为,宋某某系被抓获的,不构成自首。

    叶剑律师辩护意见:宋某某属于在投案自首过程中被抓获的情况,应当构成自首。最终法院采纳了叶剑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宋某某构成自首,对其进行了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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