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剑律师
行业推荐律师 知名刑辩律师 大案要案专业律师
15901856796
咨询时间:09:00-23:00 服务地区

案例8、姜某某敲诈勒索、强奸案

作者:叶剑律师时间:2019年12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36次举报


实施敲诈行为过程中对被害人提出发生两性关系的要求是否构成强奸罪

    案情:姜某某以持有与被害人的不雅照片为由,向被害人勒索钱财。二人约定至指定宾馆见面,见面后,被害人向姜某某付钱后,姜某某提出非常喜欢被害人,希望再次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未拒绝,二人发生关系后,被害人以敲诈勒索及强奸为由报警。姜某某被以敲诈勒索罪、强奸罪逮捕。

    叶剑律师辩护意见:对姜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没有异议,但姜某某与被害人此前就认识且基于卖淫嫖娼关系二人发生过多次性关系,本次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被害人未出现任何反抗或其它能证明违背其意志的证据,姜某某不构成强奸罪。最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姜某某拘役五个月。


叶剑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3年
  • 15901856796
  •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8年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78.7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415分 (优于86.7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8篇 (优于94.93%的律师)

版权所有:叶剑律师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4855 昨日访问量:6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