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敲诈行为过程中对被害人提出发生两性关系的要求是否构成强奸罪
案情:姜某某以持有与被害人的不雅照片为由,向被害人勒索钱财。二人约定至指定宾馆见面,见面后,被害人向姜某某付钱后,姜某某提出非常喜欢被害人,希望再次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未拒绝,二人发生关系后,被害人以敲诈勒索及强奸为由报警。姜某某被以敲诈勒索罪、强奸罪逮捕。
叶剑律师辩护意见:对姜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没有异议,但姜某某与被害人此前就认识且基于卖淫嫖娼关系二人发生过多次性关系,本次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被害人未出现任何反抗或其它能证明违背其意志的证据,姜某某不构成强奸罪。最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姜某某拘役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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