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马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后逃离现场,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判处马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上两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马某某承认交通肇事后离开了现场,主观上并非为逃避责任而离开现场,而是因为自身身体不适,欲去医院治疗。但对于去医院治疗并无证据证明,且最终并未去医院治疗。公诉机关怀疑马某某实际上是酒驾,离开现场的原因是怕被查出,但公诉机关对于此节无证据证明。
叶剑律师辩护意见:马某某虽然交通肇事后离开了现场,但并无证据证明其是为逃避处罚,不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但本案如果马某某无逃逸行为,因只造成了一人重伤的后果,依法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马某某已被关押六个多月,从实际操作的层面也不可能判马某某无罪。庭后律师通过与主审法官多次沟通,达成一致意见,马某某主动认罪的情况下,法院予以从轻判处。(注:本案中虽然马某某否认自己酒驾,并因此而离开现场。但实际上结合律师知道的情况可以确认马某某就是因为酒驾为逃避处罚而逃离现场。但是从法律事实上不成立。)
法院判决:马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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