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王某某受雇于李某在位于上海市闵行区X路的休闲场所工作,由王某某对该处店进行全面管理。在公安机关检查中,当场查获该地点有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王某某等4人被刑事拘留。到案后,该场所其他工作人员指认王某某为“经理”。李某到案后,声称其雇佣王某某负责门店经营,对于门店的违法行为并不知情。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构成组织卖淫罪,建议判刑5-7年。
叶剑律师辩护意见:王某某受雇于涉案地点,表面上其工作内容及职责相对较其他被告人重要,实际上是由于其相对于其他人到岗时间长让人产生的误解。其他人员指认其为“经理”,也是没有正式任命的,而是习惯性的叫法。从人、财、物及制度建设方面,王某某对于涉案门均无决定权,其依法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应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法院判决:最终法院完全采纳叶剑律师辩护意见,判决王某某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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