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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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工程建筑刑事辩护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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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管好你的私人印鉴章

发布者:李坝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5325人看过

    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必须刻一个手章,与签名同时作为合同办理交易过户的条件。
    如果你要开公司,更是如此。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刻一个法人章,以便在银行取现时进行资金周转。
    所以,几乎每个人都有一个私章,几乎每名律师也有都有枚律师章。
    即使是律师,也不会太在意这一枚小小的印章,没有想到这枚印章可能会给自己产生的影响,因此,印鉴章随意乱放、甚至丢失的情况屡见不鲜---更不要说普通百姓群众了!
    目前,我们正处理和已经处理了很多官司,都涉及到私人印章的问题。这里简单归纳如下:

    一、 从是否系自身行为的推断性后果来看二者的异同

    私人签名,就是自然人自己签的名子;而私人印鉴章,有可能是自己盖的,也有可能是他人拿着自己的印章加盖的。对于签名,除非能证明当时属于被胁迫或被欺诈,否则签名所具的内容,都会被当成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什么呢?签名时有眼,可以看;有耳,可以听;有手,可以写;有嘴,在被胁迫和欺诈时可以张嘴呼救或事后及时报案。因此,签名认可的内容材料,一般难以被推翻。
    而私人印章则不同,因为虽然私人印章也是以其外部文字、内容、笔划等特征来区别人他人的行为或意思表示,但私人印章在私人保管处,有可能会因疏忽而丢失、或被他人不备时使用。因此,如果一纸协议中只有印章而无签名,最易引起相关纠纷。一般而言,只要加盖的印章是你的私人印章,一般情况下,首先推定加盖人是你,毕竟这是私人物品,你首先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如果你能举证证明该枚印章的加盖时间、地点,你不可能亲自前往,或印章不在你处,则可以推翻加盖的有效性,相关说明解释或举证工作,又回到了协议另一方身上。从法律关系上来看,不论是私人签名、还是私人印章,都是确认发生法律行为时,自己主观思想的意识表示。如果确定签名或印章真实,则法律后果都是首先推定协议成立。如果你还认为你的印章放在哪里没有关系、在丢失时也不及时报案或公告,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将由你自己承担。因此,对于私人印章一定要保管好、防止被他人使用及丢失。

    二、 否人私人印章系属己于该枚印章历史使用记录的关系

    也许你会问,随便找哪个刻字店,都可以花几十元刻一个印章,并且,字体、大小、格式都可以通过电脑排版。如果一纸协议只有印章没有签名,也没有其它手写的字体,是否就无法判断该枚印章的归属或使用者了呢?就像天地下没有长得完全一样的二个人、以及没有长得完全一样的二个鸡蛋一样,世界上也不存在二枚一模一样的二枚印章。通过对印膜的鉴定,完全可以达到予以区分和甄别的目的。但关键问题在于:你如何去判断该枚印章是他的、而不是你刻的?
    当然,如果盖章当时有证人、有录音、录像,或事前事后有来往书信、邮件等等证据锁链外,还可以通过印章记载人事前有没有可能使用同一印章的备案,再取来对二份印膜进行鉴定对比,即可确定。比如,现在对方否认一纸协议上的印章是他的,但在签订协议之前或之后,有确定是他使用的印章备案可查,(比如,之前他使用该印章进行了购房,并在相关房产管理部门备有印鉴)则可以进行分析对比鉴定,即可解决。

    三、 夫妻之间协议没有签名、只有印章的问题分析

    实践中,有些夫妻之间签订协议,只有印鉴章、没有签名是否有效呢?有的法院认为,如果夫妻之间的协议系打印非手写,落款只有夫妻双方的印鉴章,没有手写内容,是否有效值得商榷。理由是,如果协议双方都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特别是受过良好的教育,在签订涉及人身、财产等重大法律事项的协议时,一般都会采用签名或签名加盖章的做法,这是正常的处事规律;因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特定的生活环境里,一方取得另一方印章等个人证件或物品可能会相对容易,仅盖有印章的夫妻协议难以确认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尤其是对重大财产的约定,一般应由双方亲笔签名才更加符合常理(上海法院判例)。因此,法院一般的观点,会对该协议的效力予以否认的判决。
    对于此观点,我认为值得商榷。既然法院考虑到了夫妻之间特定环境导致有机会取得配偶个人物品的可能性,同时,也应该考虑到夫妻正常关系而导致对配偶警惕放松性以及防备心理的宽松性、以及目前家用电脑、打印机的普及、当事人使用电脑处理文件和仍然用手书写的习惯性。难以想象,正常和谐的夫妻关系在处理相关事务时,还要以合同相对方的心态去面对和防范。虽然法院的上述判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法律逻辑关系上值得商榷,我个人认为没有充分运用科学的方法去甄别和分辨。判断夫妻之间是否可能存在只有印章没有签名、没有手写的协议是否真实,要从签订协议的目的、状况、前后事件、其它证据等等连惯分析和对比,特别是对盖章落款的时间与印章真实形成的时间进行鉴定对比,以求得该落款时间与加盖时间是否一致吻合。试想,夫妻关系正常时,有心计偷用配偶印章伪造协议毕竟是极少数,一般偷用都是事后“补”协议,而不是事先“准备”将来不知何时发生、不知是否可能发生的、不知何内容的“协议”;反之,从另个一个思路去考量,配偶一方否认自己加盖自己印章的协议的可能性、特别是在面离离婚时,这种可能性,反而机率是大大增加的!

    四、 关于夫妻一方关联人持加盖有另一方印章的“欠条”等法律文件的效力问题

    一个案例,具体案情大约是这样的:
    2006年3月份,男甲女乙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之前,双方曾以女方为法定代表人开办有一家A公司,但公司实际由男方掌握和操作,并持有刻有女方名子的法人章,以及利用女乙名下开设的私人账户进行公司的资金往来操作。离婚后不久,女方忽然接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传票,有第三人张某起诉女乙,要求偿还欠款100万元。
    张某诉称,2005年初,在其与A公司做生意期间,A公司曾以女乙名义向其借款100元万,并有加盖印章的欠条以及付款至乙女名下私人账户的银行转账凭证。
    乙女辩称,其与张某根本不认识,至于汇款,是其前夫男甲进行公司业务是借用的资金账户里的往来资金;而关键证据的借据上,只有打印内容,没有手写签字。至于其私人印章的印鉴,是其前夫擅自加盖的,因此,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借款关系”。
    在本案中,即不能因为张某与甲男相识、而甲男又持有乙女的印章,就断然推理甲男与张某恶意串通,否定借款关系不成立;也不能因为有“借据”、有“银行转账凭证”,就贸然断定借款关系成立。在本案中,乙女的手章加盖是否反应了乙女的真实借款意思表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乙女与张某是否相识、关系程度如何、二者在借据落款当天是否有见面签署借款的可能、张某以前是否向该乙女账户内汇款、张某与A公司的历史关系、该100万元进入乙女账户后的去向及用途、该借条上的落款时间与印鉴章实际形成时间是否有时间差、该借条上文字油墨的形成时间与落款时间是否存在时间差等因素,来综合判定所谓的“借款”关系能否成立,而不能一味地根据哪一方当事人的观点来断案,而应该结合案件的具体案情、所有相关的证据锁链、依据科学的技术手段、以及科学客观的逻辑判断来得出最可能接近客观实际认定事实的结果。

    私人印鉴章问题频发,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当事人对印鉴章的重视程度不够、以为一枚小小的图章没有什么大不了,造成了意料之外的严重后果。看好这枚小小的图章,可以防止纠纷的发生,是对自己负责。因此,对待私人印鉴,请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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