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文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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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之规章制度解读

发布者:任文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480人看过

第四条【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在本企业内部实施的,关于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制度。

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具有合法性。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超越合理权限对劳动者设定义务,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下述案例中,某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不允许乘坐黑车,违者以开除论处”,某员工以该制度被单位辞退,该员工以此系违法解除为由提出诉讼,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该制度规定不具有合法依据,故支持员工诉请。

在本案中,最核心的关键即在于该规章制度是否违背法律原则,其中:

1、单位答辩意见

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并未超出劳动过程及劳动管理范畴,据此对员工处理并无不当,并非利用“严禁乘坐非法营运车辆,违者予以开除处分”这一规章制度来排除工伤。

2、一审法院的意见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也成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理。单位有权通过制定规章制度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但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以及劳动管理范畴

以外的行为,用人单位适应进行倡导性规定,对遵守规定的员工可给予奖励,但不宜进行进行禁止性规定,更不能对违反此规定的员工进行惩罚。该单位以员工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存在潜在工伤危险为由,规定员工不允许乘坐黑车,违者开除,该规定已经超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范畴,且乘坐非法营运车辆行为应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或法规进行管理,用人单位无权对该行为进行处理。工伤认定系行政行为,工伤赔偿责任是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定责任,单位通过设置规章制度来排除工伤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亦属于无效。故该单位不得依据该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理,该公司以原告乘坐非法营运车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向员工支付赔偿金,法院予以支持员工诉请。

3、二审法院的意见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仅在本企业内部实施的,关于如何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准则,也成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其主要内容包括了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等。规则制度作为用人单位加强内部劳动管理,稳定、协调劳动关系,保证正常劳动生产秩序的一种管理工具,在日常的劳动制度中确实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规则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情合理,不能无限放大乃至超越劳动过程和劳动管理的范畴。本案中,该员工乘坐黑车行为发生之日正值其休息之日,劳动者有权利支配自己的行为,公司不能以生产经营期间的规章制度来约束员工休息期间的行为。单位职工乘坐何种交通工具上班是职工的私人事务,用人单位无权作出强制规定,如果劳动者确有违法之处,也应由国家行政机关等有权进行处罚。因此,用人单位因员工乘坐非法营运车辆而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按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来源: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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