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文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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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如何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

发布者:任文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680人看过

父母如何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

案例:

女孩巧巧3岁时因父母离婚,跟母亲一起生活,父亲按时给付生活费。但离婚后母亲就搬离了原来的生活住处,也没通知前夫。最终其父亲几经打听找到了女儿的住处,要求见女儿。但母亲拒绝前夫见女儿,并声称如若再找女儿就不停搬家。请问巧巧的父亲如何才能见到自己的女儿呢?

分析:

巧巧的父亲有权利见到自己的女儿。我国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的法定监护人,依法享有监护权。父母分居或离异,其监护人的资格不受影响。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子女的探望权。除非一方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对子女明显不利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取消其监护权。

本案中,巧巧的父亲既是监护人之一,依法享有监护权;同时又没有虐待子女或者其他明显对子女不利的行为存在,其依法享有探望权,他人无权拒绝。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21.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3、《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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