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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不知情 丈夫将房屋抵押 行可以行使抵押权

发布者:任文娟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房产纠纷 |1098人看过

案件描述

婚姻房产案例(八)

妻子不知情,丈夫将房屋抵押,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

案例:

刘某与张某于2005年结婚,婚后二人购置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刘某名下。2008年,刘某为经营需要,以房屋做抵押从银行借款20万,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2011年,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分割财产时发现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张某请求法院对抵押行为不予认可。于此同时,银行也以借款到期为由向刘某主张对房屋行使抵押权?

案例分析:

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九条 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同时,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应当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本案中,刘某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没有征得张某同意,向登记机关也没有出示任何张某同意的证据。共有房屋抵押登记时登记机关没有严格审查,抵押登记缺乏必要条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刘某所办理的抵押登记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法律应当认定,张某的请求是合理的,银行不得行使抵押权。

相关司法解释:

1、《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19规定:

“ 第十九条 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2、《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

“第三十二条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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