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军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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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终审胜诉,欲涨价房东被认定违约,赔偿房屋差价

发布者:段军晓律师|时间:2019年02月22日|分类:合同纠纷 |53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纠纷经过简要介绍:2016年7月24日,赵某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某将名下二手房以1100000元价格出售给赵某。合同签订后,赵某缴纳了约定的定金,并申请了银行贷款,审批通过。然而合同履行至此,房东刘某不愿意继续办理后续手续,纠纷由此产生。

  法庭审理中的争议要点:房东刘某(被告)庭审中以赵某未交付全部首付款,违约在先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甚至提出要反诉赵某赔偿己方损失。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真实原因成为庭审焦点。

  法院判决及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双方作为买卖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该院予以确认。根据审理查明的情况,双方在合同签订后,履行共同办理按揭贷款事宜后,因未能依据约定办理房屋解押手续,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虽然赵某未将首付款直接交付刘某存在一定过错,但非刘某未履行解押义务的根本原因,故刘某应承担违约责任,应依约双倍返还赵某定金17000元。因合同约定定金由中介保管,刘某辩称赵某应将定金交于刘某没有依据。故综合考虑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结合刘某违约的时间及违约后房价上涨的情况,本着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该院确定刘某应向赵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6万元。故该院判决如下:一、赵某与刘某所签《房屋买卖合同》依法解除;二、刘某赔偿赵某定金17000元、各项经济损失60000元,共计77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赵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赵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本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因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矛盾又不能协商一致而引起讼争,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故应予解除。合同解除后,守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从一审及二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合同不能履行的根本原因是刘某未履行解压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对本案之纠纷所作出的处理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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