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王***,男,汉族,1978年9月6日,身份证号码:11010*****,住址:北京市**888,联系电话:189*****。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依职权至南昌市招商银行红谷滩支行调取户名为李***,银行账号为: ************银行流水明细(从2015年5月16日至今);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刘**、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由于在招商银行的流水明细,以必须账户本人或法院协调才能调取得到的原因,申请人及其代理律师无法从招商银行调取到该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上述申请事项,恳请贵院准许。
此致
东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
证据名称:李***的招商银行账户(账号:*********** )从2015年5月16日至今的资金流水明细单;
证据证明内容:申请人借贷给刘**、李***有关款项人民币150万的流向情况;
证据来源:南昌市招商银行红谷滩支行 ;
银行地址:南昌市东湖区红谷中大道998号(联系电话:0791-86387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