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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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对欠款进行确认,却以金额不符进行违约,法院判决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发布者:卢月律师|时间:2019年12月31日|分类:合同纠纷 |137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签订《长期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在原告处采购工控类产品,年采购产品总金额不得低于60元,如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完成采购额,应按照约定采购量和实际采购量差价的5%补偿给原告。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当年采购产品总金额为230349元,双方对采购产品进行结算对账,被告确认其尚有90349元货款未支付,结算后被告向原告陆续支付了65000元,仍有25349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拒绝清偿。

原告KJ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25349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本清为止;3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补偿金18482.55元。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被告HWD公司辩称,1、原告诉状中所称欠款金额为25349元,其与被告账目上的欠款金额14021元不符;2、因原、被告双方账目未对清,被告一直要求原告进行对账,原告一直未进行核对,核对清楚后被告将支付相应货款;3、对于原告提出的违约金,被告不予认可,因被告未支付货款系双方未对账清楚,故不存在违约的情形;4、原告提出的补偿金不合理,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采购量不合理。

(二)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长期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

该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供货,供货结束后,双方进行了对账,并形成了对账清单。被告亦认可其收到了原告送货订单上所载明的货物。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对账清单以及所签字的送货清单是被告对所欠原告货款的确认。被告未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的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534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及补偿金,但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补偿金标准过高且被告对此提出异议。因原告未向本院举示证据证明被告违约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故实际损失应为原告应收货款的利息损失。综上,本院将本案违约金调整为以2534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清为止。

(三)裁判结果

1、被告HWD公司支付原告KJ公司货款25349元;

2、被告HWD公司支付原告KJ公司违约金;

3、驳回原告KJ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HWD公司负担。

三、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被告对当事人出具的对账清单及送货清单的签字,都表明了被告对欠当事人的货款进行确认,被告却以与自己账目上的金额不对,就拒绝向当事人支付货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向当事人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律师在接到当事人的请求之后就要对案件进行初步分析和当事人进行沟通;整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梳理细节;查看相关的案例撰写庭前的法律分析报告;最终在庭审中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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