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12日,A旅行社作为乙方与B旅行社作为甲方签订《酒店预付买断控房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北京某豪华型酒店客房房间价格及保留房。乙方应在以下时间内,按照合同价格将房费汇入甲方指定帐户,合同房款共计3285000元,按季度向甲方支付。如果乙方未完成承诺的间夜量,那么未完成部分按照每间夜450元补偿甲方并最多承担的损失金额上限为3285000元,从乙方支付的预付款中抵扣,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后乙方未支付第二笔预付房款,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优途旅行社有权向其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乙方支付违约金。
【裁判结果】
经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双方解除合同,乙方支付甲方逾期付款违约金1642.5元,及解除合同违约金985500元。
【律师说法】
1、争议双方均系商事主体,双方的合同行为系典型的商事行为,合同条款系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优途旅行社亦就其损失提交了《预付业务合作协议(报销)》相应证据佐证,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未予调整违约金,二审法院也支持了该结果。
2、商事合同中,一方违约,守约方以合同继续履行可得预期收益计算损失,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3、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精神,已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应对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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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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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预付款扣除条款,能否以未实际履行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