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某某人社局、某某人民政府社保行政征收及行政复议案,原告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律师为原告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诉称:1、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2、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德诚政复决字【2019】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某人社局辩称:一、是基本事实;二、适用法律法规。被告某某人民政府辩称:涉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判决如下:一、变更被告某某人社局2019年3月5日作出的德城人社处字【2019】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责令你单位依法缴纳拖欠职工武晓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共计124800.76元’缴纳数额为‘44136.79元’。
二、撤销被告德城区人民政府2019年6月18日作出德诚政复字【2019】20号行政复议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某某人社局承担。